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()内予以追认。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,视为拒绝追认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,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。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。


三十日

四十日

六十日

九十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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